筆者有時接獲朋友求助,說有些金錢希望捐助給有需要的人,但要求是錢想全部都放在真的有需要的人身上,而不是慈善機構身上。表面來看是希望錢用得其所,但我的意見卻認為這是不可行的任務。
筆者在網購時,看到一件在大陸生產的貨品只售數十元,但運費卻多要數十元,即變相是以雙倍價錢來購買這件貨品,覺得十分不值,感覺不滿。但這樣的想法是正確嗎?
當我日常在超市購物時,能夠在街角即買即用,其售價不單是生產成本,而是包括了運費,上架的人工,租一個在你附近的舖面租金,才可以這麼便利,即買即享用。
我的朋友希望錢只送到有需要的人手上,但怎樣去找出真正有需要的人呢? 誰人去找他們出來呢? 如果有需要的人就在你眼前出現,為什麼不把錢直接送給他而要找中間人去將錢送出呢?
在香港,不少很有需要的人都隱藏在社會的角落,不容易去辨識,就算找到,他們的需要是否跟我們想捐助的內容配合呢? 例如他們要的是一個工作機會但我們卻想捐飯盒。要配對得好,中介人不單是左來右送,亦要有判斷能力,或再做合適轉介。商業社會如要將商品送到合適的人手上,可以籠統稱為公司的經常性開支,可佔去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的價格,如套入社福場景,每一百元的捐助,可能要花上二十元去找出合適的受助者,只有八十元才能直送手上。中間所要的尋找費用、宣傳、核實都要不少人力物力。所以,筆者認為一社福項目,當中牽涉機構的統籌、匯報、良好管治、招聘,隨時可以用上百分之十五的整體項目費用。有時容許在預算中列清行政費用,反而令到真正放在項目的相關支出一目了然,減低了數字中的水份,令項目的成效更可作出比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