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署《安老院實務守則》列明,安老院須盡量避免使用約束物品及先使用其他折衷辦法。只有在曾經嘗試折衷辦法不果後,才能提出使用約束物。在使用約束前,院方需向長者及/或其家人清楚解釋使用約束物的原因,並交代曾經嘗試過的折衷辦法和成效,以及試用約束物後可能引致的不良影響等。最後一步,老安院須取得註冊醫生及院友或親屬的簽字同意,方能進行約束。
據行內人士透露,有個別安老院為了行政上的便利,會在長者入院舍時要求家人在空白的約束物同意表格上簽字,即在空白的表格上簽署「未來同書意」。我翻查《安老院實務守則》,守則上的《使用約束的評估及同意書》模板清楚要求,在拿取家人的簽字同意前,院方須先評估並填寫長者的身體情況及風險因素,以及交代曾經試用的折衷辦法,才能要求長者或家長簽字同意,讓長者或家長書面確認已了解約束的原因及風險等。因此,若果家人在情況未明的情形下簽署「未來同書意」,不但有機會讓院舍在未通知家人的情況下綑綁長者,更需承擔長者受約束物所傷害的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