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人有權不同意安老院約束長者 在簽署同意書前要想清楚

家人有權不同意安老院約束長者 在簽署同意書前要想清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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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中,有六名醫生因為未經恰當評估,為安老院舍院友簽署容許使用約束物的同意書,被社署控告專業失當。其後,醫務委員會就此案件展開紀律聆訊,裁定六人專業失當罪成。證物顯示,有關同意書的院友個人資料,如姓名及評估結果等並不齊全,部份頁面甚至完全空白,但有涉案醫生的蓋章及簽名。意思即是,醫生或被安老院要求事先簽定「未來醫生紙」,以免將來有需要綑綁長者時醫生不在場,未能及時獲得醫生的同意。

醫生簽「未來醫生紙」確實是有違醫德,本文不多詳述。本文想帶出,即使在醫生已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,若果家人認為情況不恰當,家人仍有權不簽署使用約束物的同意書。

安老院使用約束物有既定步驟 切勿在入院舍時簽署「未來同意書」

社署《安老院實務守則》列明,安老院須盡量避免使用約束物品及先使用其他折衷辦法。只有在曾經嘗試折衷辦法不果後,才能提出使用約束物。在使用約束前,院方需向長者及/或其家人清楚解釋使用約束物的原因,並交代曾經嘗試過的折衷辦法和成效,以及試用約束物後可能引致的不良影響等。最後一步,老安院須取得註冊醫生及院友或親屬的簽字同意,方能進行約束。

據行內人士透露,有個別安老院為了行政上的便利,會在長者入院舍時要求家人在空白的約束物同意表格上簽字,即在空白的表格上簽署「未來同書意」。我翻查《安老院實務守則》,守則上的《使用約束的評估及同意書》模板清楚要求,在拿取家人的簽字同意前,院方須先評估並填寫長者的身體情況及風險因素,以及交代曾經試用的折衷辦法,才能要求長者或家長簽字同意,讓長者或家長書面確認已了解約束的原因及風險等。因此,若果家人在情況未明的情形下簽署「未來同書意」,不但有機會讓院舍在未通知家人的情況下綑綁長者,更需承擔長者受約束物所傷害的風險。

家人有權不同意安老院約束長者 可提議院舍使用其他折衷辦法

另外,即使在醫生已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,若果家人認為情況不恰當,家人仍有權不簽署使用約束物的同意書。若果家人經過了解後,認為還有另外的折衷辦法,可以先要求院舍嘗試使用,而沒有需要因為「醫生都同意了」而勉強接受院舍的建議。據報導,有家人曾在多番周旋後成功讓院舍職員打消了約束的念頭,最後院舍在她的建議下改用離床警報器,而她估計當初不用警報器,「是職員怕半夜仍要工作」。

安老院不合理綑綁長者或須承擔法律責任

護老院長者被綑綁束縛不是新鮮事。保護長者是一個很容易說出口的原因,但更大的誘因會否是方便職員工作,以及不想承擔長者跌倒責任之故?從法律的角度上,只要安老院沒有疏忽,有做合理措施去避免,長者跌倒並非一定需要負上法律責任。反而,長期綑綁老人,才更加大機會需就侵犯長者的人身自由負上法律責任。更何況,有研究及試驗院舍指出,護老院「鬆綁」其實並不會導致隨後的跌倒數字增加。

綑綁長者或可扣成非法禁錮

法律上,任何種類的綑綁束縛均屬侵犯人身自由。根據《基本法》第28條及法例第383章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五條,市民的人身自由皆受到法律的保障。若沒有合理理由,約束院友可構成非法禁錮。

非法禁錮即完全剝奪受害人的自由,在沒有合法理由下,禁止對方離開一處地方,即使只是短時間,即屬犯法。非法禁錮的著眼點在於受害人是否被非法阻止離開某處,而沒有合法理由去綑綁長者可屬非法禁錮。通常,護老院都會以「保護長者」為由來綑綁長者。但是,一句「保護長者」並不是「大哂」的。如果實際操作是基於「方便工作」或長者「不聽話」,這些都絕不是法律上可接受的「合法理由」。假若長者或其家人就綑綁而侵犯了長者的人身自由告上法庭,院方必須要證明其已用盡所有其他折衷辦法後才使用約束物品,方為附合《守則》。可見其實要證明院方有「合法理由」去綑綁長者的門檻其實非常之高。

不綁就等於會有意外? 研究及試驗院舍指出沒有關係

當然,家人最終確保的,是長者的安全。然而,「不綁」真的會增加意外的發生嗎?其實,早在1998年,已經有研究指出,護老院「鬆綁」並不會導致隨後的跌倒數字增加(見參考資料)。根據報導(見參考資料),一所在香港試驗推行「鬆綁」的政府院舍表示,在沒有增加額外人手的前提下替大部分長者「鬆綁」後,跌倒的數字不單無上升,反而大幅下降了。院舍負責人解釋,當「鬆綁」後,院友住得開心,掙扎及想逃走的情況自然就沒有了。反而,一旦長者被綁,身體機能便會開始衰退,其實才會增加跌倒的風險。事實上,長者「零約束」已是全球的趨勢。

台灣早於2015年引入「自立援助」的照顧方法,即不包尿布、不臥床、不約束。希望在不久的將來,將有更多的香港院舍替老人家「鬆綁」。

By Wendy Au 泳桐

社企上有高堂聯合創辦人,為一名事務律師,現於倫敦國王學院修讀醫學倫理及法學碩士,專研精神健康﹑臨終及死亡相關的法律及醫護倫理。